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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立法确定动物防疫造成损失政府先补偿
来源:新华网发布时间:2011年09月28日作者:

     湖北省人大农村委、湖北省农业厅27日联合公布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的《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》。《条例》规定,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、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,由县级政府按标准及时给予补偿,再按照规定程序上报。

  据了解,《条例》于今年8月3日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。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局长万卫东说,该《条例》细化了政府的防控职责,要求“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,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公共服务体系,配备动物防疫公益性服务人员,开展动物防疫工作”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预防、控制、扑灭、监测、可追溯体系建设,动物卫生监督管理,动物和动物产品违禁物监测,基层防疫队伍培训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。

  《条例》强调了基层防疫队伍建设。规定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和落实基层动物防疫人才引进、培养及生活待遇保障等制度,对长期在基层服务的动物防疫人员在聘用及职称评审、晋升中予以政策倾斜;每年安排资金用于乡镇、村动物防疫人员的实用技术培训。

  针对在动物疫病防控过程中,因为扑杀补偿经费久拖不决影响动物防控工作的问题,《条例》明确规定县级财政先期补偿制度,“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、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、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,或者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,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先期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补偿标准及时给予补偿,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”。

  此外,《条例》还进一步规范了动物防疫管理工作,完善动物强制免疫制度,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、职业兽医管理和动物防疫保障机制。

  湖北省是我国畜牧大省之一,畜牧产值连续3年超过千亿元大关,目前,已建成标准化万头猪场439个,数量居全国第一位。